福建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全省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信息來源:福建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網頁 瀏覽次數:7816 發布時間:2018-03-18
各設區市民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全省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民發〔2015〕166號)和《福建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全省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實施意見(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民政廳
2015年11月17日
全省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促進全省行業協會商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和《福建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于按照《福建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方案》脫鉤的全省行業協會商會。
第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是指擔任理事長(會長)、法定代表人、監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其他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理事長(會長)、秘書長。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監事長不得由理事以上人員兼任,并不得與理事以上人員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在理事會領導下組織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第六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黨內職務按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當于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不含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應當履行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選舉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會員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其選舉結果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贊同方為有效;召開理事會的,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不設置行政級別,不得由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兼任。
領導干部退(離)休后三年內,一般不得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個別確屬工作特殊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退(離)休三年后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每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應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商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長(會長)擔任,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行業協會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理事長(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定期組織面向新任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的任職培訓。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的罷免程序應在章程中明確規定,須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存在負責人違反本意見任職的,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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