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型墻體材料行業協會章程
信息來源:協會秘書處 瀏覽次數:7007 發布時間:2018-02-09
福建省新型墻體材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福建省新型墻體材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其英文名稱為:FU JIAN ASSOCITION OF NEW WALL MATERIAL TRADE,縮寫為:FJANWMT。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經營和科研設計、設備制造及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等單位自愿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省行業性的非營利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墻體材料改革的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政府為行業搞好“雙向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遵循會員單位之間團結互助,平等互利的原則,加強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單位服務,加速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利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楊橋東路118號宏揚新城3座建福大廈14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關于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受政府部門的委托,制定行業行規行約,保護行業平等競爭,維護企業利益,并組織行檢行評。
(二)組織會員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提出建議,幫助解決行業有關問題,反映企業愿望和要求。
(三)舉辦研討會和報告會,普及宣傳有關新材專業知識,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先進經驗,組織產品展覽、技術交流,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提高行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四)組織新產品的研制、開發和應用,推廣新型墻體材料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推進生產裝備的技術進步和標準化工作。
(五)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建筑節能工作。
(六)舉辦各種形式的新型墻體材料技術和管理培訓班,開發智力、培養人才,為新材工作者提供業務學習、培訓、考察、知識更新的機會和條件。
(七)為會員單位服務,加強行業統計工作,開展咨詢、服務、協調工作,組織并代理新型建筑材料的技術、裝備和產品營銷。
(八)收集、整理國內、外有關技術、市場信息,開展國內、國際間新型墻體材料學術交流和合作。
(九)編印會刊及有關資料。
(十)承辦省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遵守協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協會,并服從協會的管理;
(三) 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是本行業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及與本行業發展相關的社會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由要求入會者提出書面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具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技術、經濟信息和資料等服務;
(四)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五)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六)有權要求協會對本會員單位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會員之間互相支持協作;
(六)遵守協會自律公約,行業守則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討論、研究和制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七)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由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并及時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換屆工;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增補和調整理事;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但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通過;
(五)審核協會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本協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協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監事會任期相應提前或順延。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在建材、墻體材料領域從事工作5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本協會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的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4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協會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及本團體其他會議;
(五)監督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七)向代表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八)本章程規定或協會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本會各項會議,查閱會議紀要、財務票據等有關材料;
(二)聽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分支機構、秘書處的工作情況通報;
(三)對理事或專門委員會的委員提出質詢;
(四)對于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各分支機構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監事會認為存在違反程序或違背本團體會員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議進行二次表決;
(五)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
(六)對不稱職的理事會成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義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義發表意見。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文件;
(四)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者三分之二及以上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八條 監事在1年內2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5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予以追認。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其職務:
(一)不執行協會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章程經2016年12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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